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抄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2113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5261、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從這節上看妳單位的預提費用應能稅能扣除,但最後有條“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4102扣除原則不是僅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有些又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比如:08年的工資薪金扣除,在09年5月31日申報前,如09年工資發放了且計入了165308年賬目,那麽09年的這部分工資是能在08年稅前扣除的,相反,如果08年已計提了工資,但沒實際發放就不能稅前扣除。
二. 2011年應發未發的工資,在2012年匯算清繳前仍然未發放的,是不能抵扣的,屬於永久性差異
2012年預提當年度的年終獎,壹定要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全部發完,否則就算在2012年已計全額計提,但是未發部分仍然不能稅前抵扣
每月工資可以按實發數計提,年終獎金可以單獨按月計提(但不在個人所得稅計算範圍內)也可以在12月份壹次性計提。
如果企業在2011年底前已計提且明確到個人的工資費用、已經代扣了個人所得稅,而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完成發放,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2011年度可以稅前扣除。
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後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應在工資薪金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也就是2012實際發放的包括2011年的工資薪金都可以在2012年壹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