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出租,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房屋租賃:
(壹)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變相租賃行為;
(二)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建蓋的臨時建築用於出租的;
(三)將房屋內的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
(四)以借用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居住用房並獲取收益的。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年檢制度。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各縣(市)、東川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稅務、價格、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第八條 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按規定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證》,再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後,方可出租。第九條 出租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證》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房屋出租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效證件;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出租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第十條 出租人申請辦理《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出租房屋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證》;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第十壹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同意發證的,應當核發《房屋租賃證》;不同意發證的,應當依法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能證明其產權來源合法有效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產權受到限制的;
(三)***有房屋未取得***有人同意的;
(四)屬於違章建築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房地產權已設定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房屋租賃證》遺失或損毀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租賃雙方當事人應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證》;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
(三)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房屋出租人按規定交納房屋租賃手續費;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對申請人作出答復。第十七條 出租人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之日起30日內,應攜帶《房屋租賃證》及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出租人收取租金應使用專用發票,並依法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