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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履職盡責的根本依據

法律主觀:

監察法賦予紀檢委的調查手段要求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堅持職責法定,其中監察機關的調查措施包括訊問、訊問以及談話等十二種。以案說法——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要求說明情況的權限是怎樣的案情介紹:S市紀委監委根據群眾反映,對國有企業A公司“三重壹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人員了解到,該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對“三重壹大”集體決策制度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調查發現,A公司雖然有董事會,但沒有實質性運行發揮作用,公司的重大決策由領導班子決定。公司領導班子由2名人員組成,其中主要負責人L某壹人擔任了董事長、總經理兩個主要職務,並兼任公司黨支部書記,另壹名班子成員W某為公司副總經理。W某認為主要負責人L某是任職多年的主管,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定下來的事壹般出不了大問題,L某也經常用“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事情我來負責”“某某項目我來負責”等言語來壓制民主,壹手操縱巨額資金流轉。L某近年來在相關重大項目工作中,以擅長“啃硬骨頭”而著稱,上級部門因此對他比較遷就,平時鼓勵、勉勵居多,教育、監督偏少,導致L某長期在公司中搞“壹言堂”的情況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市紀委監委對L某進行了談話,約談了W某,要求兩人說明情況,並提醒L某和W某要嚴格落實“三重壹大”制度、執行財經制度,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同時,建議市國資委對公司領導班子予以充實,建立健全董事會制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案例分析:本案例中,S市紀委監委依法對國有企業A公司“三重壹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了該公司在這方面的嚴重問題。L某和W某不落實“三重壹大”制度,任其發展下去可能會給國有資產帶來損失,屬於職務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本案例中,導致“三重壹大”制度不落實的因素很多,既有個人主觀因素,也有制度客觀漏洞。壹方面,L某本人搞“壹言堂”,違反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喜歡大權獨攬;另壹方面,作為公司副總和領導班子成員的W某沒有擔起應有的責任,對L某的行為不勸阻、不糾正、不報告,也應負有壹定責任。上級主管部門缺乏有力監督,對該公司的領導班子建設缺乏針對性的指導,也應負有壹定責任。監察機關約談L某和W某,要求其糾正,是行使監察法賦予的權力。監察機關向市國資委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是監察職責所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在罪與非罪之間的過渡地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實行談話制度,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原則,從關心愛護幹部的角度出發,滿懷真情地開展談話,有利於從源頭上拓展預防腐敗工作領域,集中發揮紀檢監察機關教育、監督、保護職能,讓公職人員習慣在受監督約束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促進黨員幹部的健康成長。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法律客觀: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動投案,是指:

(壹)黨員、監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二)涉案人員的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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