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勝於‘言’。紀檢體制改革不是說著玩的,是要解決問題的。如今已經到了反腐敗的緊要關頭,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紀檢體制改革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戰鬥力,也不要低估務實改革對黨內痼疾的強勢清淤效果,更不要懷疑黨中央通過反腐敗打破利益藩籬的巨大決心。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設的六個專項小組之壹,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壹成立就受到人們的廣泛關註。
“現在是腐敗多發高發的時期,反腐敗鬥爭的任務尤其緊迫,相關體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表示,單獨設立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彰顯出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高度重視,也體現出高層希望通過改革促使紀委在這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從高層進行的‘頂層設計’來看,中央把紀檢體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點。”高波說。
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紀委的領導和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的推進下,紀檢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穩步展開,得到多方認可,但也面臨壹些問題。
“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日前,通過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點出了影響反腐成效的問題所在,也提到了解決之道,“必須依靠改革和制度創新。”
如今,中央紀委監察部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已由125個減至14個,對確實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參加的才予以保留,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不再參與,避免出現職能“越位”、“錯位”等問題。全國範圍內,省級紀委參加的議事協調機構數量,也由4600多個精簡至500多個。
紀檢體制改革跟紀檢工作本身緊密聯系。改革得好,紀檢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夠,紀檢的作用恐怕難以充分有效地發揮。“對於束縛和妨礙紀檢工作體制機制的深層次矛盾和弊端,有關方面都在破冰破題。”高波說,從這個角度上講,此次紀檢體制改革也是為紀檢監察機關增添“裝備”、增強底氣的過程。
監督力度大大提高
實際上,經過近壹段時間的改革探索,不僅紀檢監察機關的內部改革初見成效,紀檢體制改革其他任務的進程也在加快。今年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多次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出深刻闡述,不斷推動各級黨委和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充分發揮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並強調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必要時實行“壹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這兩種責任的提出,是黨的紀律檢查史上的壹個重大理論創新。現在紀檢體制改革壹再強調“問責”,很快可以形成強烈的“倒逼”效果,這也促使所有人擔負起各自責任。黨章規定,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而在專家看來,以往在實際工作中,同級黨委的領導作用更為明顯。現在的雙重領導體制下,案件查辦線索既要向同級黨委匯報,也得向上級紀委匯報,而且案件查辦以上級紀委為主。另外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來確定。同級黨委書記發言權減少了。“上提”查辦案件的事權和幹部提名的人權,就是要讓紀委減少被同級黨委幹擾的可能,更好地發揮紀委的監督作用。“現在還有哪個黨委書記敢壓案件?”
加快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壹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是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主要任務之壹。截至去年10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外派駐的紀檢組為51個。但在中央壹級黨和國家機關,如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部門,還沒有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正著手起草制定有關黨內法規,實現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將彌補對中央壹級黨政機關監督、執紀、問責的“缺位”。這也是紀檢體制改革全面發力的重要信號之壹。
相比於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另壹項紀檢體制改革中的“全覆蓋”舉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來,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中央要求,圍繞“四個著力”,加大巡視力度,擴大巡視範圍,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部署開展了巡視工作,***派出208個巡視組對1214個地區和單位進行了巡視。
除實現中央及省區市巡視工作對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還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強調“針對壹個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體現機動靈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點”。
中央巡視組真是‘戰功卓著’。其主要的職責就是“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如今更是對有關趨勢“形成遏制”,巡視制度改革的變化已經見到成效。
改革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壹定要唯實,不能做表面文章!
《實施方案》詮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做什麽、怎麽做、誰來做、誰負責”等諸多實際問題,也讓今後壹個時期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確。
《實施方案》中的七大項主要任務,歸納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時把中央紀委“三轉”過程中的實踐成果進行“後評估”。
《實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報告工作制度,並明確提出了壹系列舉措。這些舉措進壹步明確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工作的知情權、話語權和指導權,將使得各級紀委視線“上移”、責任“上掛”。
為更好落實查辦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進下級紀委依紀依法查辦案件,《實施方案》明確提出了三項實體性任務:壹是研究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具體辦法,明確報告範圍、報告形式和處置機制;二是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徇私包庇的,嚴肅問責;三是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防止執紀不統壹和處理畸輕畸重。“這將促使同級黨委的話事權收窄,上級紀委的管控面加寬,既可以視為對下級紀委不作為的監督機制,也是對下級黨委亂作為的有效制約機制。”
在幹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實施方案》細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明確上級紀委、組織部門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建立健全紀委書記、副書記備用人選庫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薦制度等壹系列措施。在規範程序中做實紀委的監督權力,推動紀委負責同誌提名和考察工作‘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過這些實在的改革“落點”,能看出高層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將看得準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這些“改革紅利”做出系統集納後進行再梳理,同時沿著既定的路線、有效的路徑,堅定地往下走。
治標為治本先聲
現在紀委的工作既有治標內容,也有治本內容。從長遠看,隨著反腐敗進程的推進,下壹步或將凸顯治本的任務。反腐治標其實是為最終治本創造條件,兩者緊密關聯,最後看的還是反腐成效。他舉例說,清除改革的“攔路虎”,既可說治標,也能說治本。甚至很多時候,治標就是治本。“有效治標可稱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現。”
2020年全面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任務,逐步形成切合實際、有效管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壹方面,它本身有緊迫性。這個時間不算長,能完成並不太容易;另壹方面,我認為又是可以實現的。”隨著反腐敗過程的推進,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會有具體的創新。在這壹背景下,解決具體問題並不是壹件特別困難的事情。
如果《實施方案》中的目標和措施都能逐壹落實,將可能帶來以下五點“預期收益”:第壹,施政觀感會提高,百姓看得見的不正之風會大大減少;第二,黨內監督難的瓶頸將會突破,戰略格局會初顯成效;第三,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執紀能力和穩定性會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監督者的工作方式、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在“倒逼”的壓力下,產生決定性的改變;第五,黨外監督會在壹個有序的健康的軌道上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