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收入享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說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政策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全國居民企業自2015至1轉讓5年。居民企業年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年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允許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允許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何理解合格的技術轉讓?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11)的有關規定,技術轉讓是指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技術轉讓收入的會計分錄
1.轉讓技術時:
借方: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無形資產
資產處置損益/營業外收入
2、技術轉讓後,產品銷售分成收入,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