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5版)等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1號)規定,自15年7月起,筆者總結了15填寫新的預繳申報表時應註意的誤區,在神話1: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正解: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表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計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壹致。第二行“營業收入”是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指標設計的意義在於數據采集,不參與計算。第3行“營業成本”是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經營成本的金額,不參與計算。指標的意義在於數據收集。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中的“利潤總額”與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之間沒有必然的對照關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制表慣例,申報表中有勾對關系的“行和列”壹般會在填列說明中標註計算公式,表明它們之間的表內關系。誤區二:“營業成本”這壹項包含了“期間成本”的正解: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三行為“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的經營成本,不參與計算。指標的意義還是在於數據收集。因此,企業在填報本行“營業成本”時,不包括營業外支出和期間費用。誤區三:“實際利潤”等於企業財務報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正解:實際利潤=利潤總額+具體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和稅基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以“實際利潤額”為依據,而不是以納稅人會計報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為依據,也不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誤區四:預繳企業所得稅彌補不了以前年度的虧損。正確答案:政策依據與誤區三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1號申報說明》規定,企業按季預繳所得稅時,第八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申報按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誤區五:預繳企業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能彌補今年的虧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的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可以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某公司壹季度盈利為負,二季度盈利。企業所得稅是按照第二季度的利潤繳納還是按照第壹季度到第二季度的累計利潤繳納?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以企業按月或季預繳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也可以從企業上壹個月或季度形成的虧損中扣除。具體來說,當公司第壹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計利潤總額為正數時,乘以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為零或負值時,不需要計算企業所得稅。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實際利潤的累計額既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也可以彌補本年的虧損。誤區六: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正確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1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按季或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欄目辦理備案手續,無需進行專項備案。2015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修訂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預繳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信息。因此,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誤區七:小型微利企業需要提前申報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正解:政策依據和神話6壹樣。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誤區八:企業所得稅未提前取得發票,正確解決方法不能在預繳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誤區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審核時,不能按照15%的稅率預繳所得稅。正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65,438+065,438+0第4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部、 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17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9〕203號),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復審。 神話10:只要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真實準確,季度預繳即可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1號規定,企業預繳所得稅時,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法規的規定填報“利潤總額”。企業違反此規定,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作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的行政處理。因此,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操作,不能任性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