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文件原文:
關於規範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近期,部分房地產承銷機構在代理銷售新建商品房過程中,假借“享受優惠”名義,采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費用,且所收費用不允許抵扣購房款,也不出具收費發票,引發了購房者的強烈不滿和投訴。為規範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銷行為,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房地產承銷機構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應具備房地產經紀資格,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須包含房地產中介服務或商品房代理銷售等業務。未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完善登記入網信息的,不得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約定傭金額度,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采取代銷方式銷售新建商品房的,代銷合同應當載明代銷權限、代銷期限、傭金支付等內容;采取包銷方式銷售新建商品房的,包銷合同應當載明包銷方式、包銷範圍、包銷基價、房款支付、包銷期限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承銷機構代銷或者包銷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實行委托銷售的,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及主要委托事項。銷售過程中委托的承銷機構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
四、承銷機構代理銷售新建商品房時,應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
承銷機構不得變相收取購房人傭金,不得通過第三方價外加價,向購房人收取“團購費、入會費、誠意金、服務費、電商費”等除預訂款、預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承銷機構所收取的全部費用應納入購房人的總房款,且購房人所支付的用於購房的總價款應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總房款壹致。
承銷機構要嚴格落實我市調控政策,並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與項目現場公示的房價壹致,不得壹房兩價,不得以第三種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人,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出現所謂“工抵房”、“抵賬房”等商業宣傳,不得制造虛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六、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進壹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治理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亂象,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承銷機構要立即組織自查,存在問題的應於2019年12月10日前整改到位。對於違反本通知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銷機構,將暫停網簽、中止新建商品房銷售,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涉嫌價格欺詐的移交價格部門進行查處;涉嫌偷漏稅的移交稅務部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進行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投訴電話:82595518、6660557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違規投訴電話:歷下區86568219、市中區82078683、槐蔭區87086067、天橋區86905804、歷城區88112892、長清區66589805、高新區88876165。
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萊蕪高新區、平陰縣、商河縣、南部山區管委會、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