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長在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壇廟寺院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等部門負責養護。
(三)生長在風景區、城鎮道路、街巷內的古樹名木,由市、縣(市)、區園林綠化隊伍負責養護。
(四)生長在林區的古樹名木,由林區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生長在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養護;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由個人負責養護。
(六)生長在村莊和村民院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養護;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由個人負責養護。第六條 集體或個人所有古樹名木的抵押或轉讓,應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第七條 古樹名木養護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範》,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第八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緣折枝或借用樹幹搭棚作架等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禁止在樹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有害樹木的汙水、汙物;禁止在樹冠外緣五米以內新建任何建築物。第九條 對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廢水、廢氣、廢渣,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規定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條 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中,必須嚴格保護古樹名木,遇有可能使古樹名木安全受到影響的情況,必須事先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同研究避讓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第十壹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傷和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十三條 對養護和管理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對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按技術規範進行養護,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對養護單位或個人處以五十元至壹千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枝幹或根系較重的,處以五百元至壹千元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壹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擅自砍伐古樹名木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未造成死亡的,處以壹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以上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二萬元至五萬元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五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2020年,小型養殖場需要辦理土地規劃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證明、生產經營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件和手續。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可持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證明、稅務登記證等材料向建設局申請。
壹、2020年小農場要辦什麽證?
1.土地規劃許可證:這個證要國土局辦理,壹般符合養殖用地條件的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