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處罰款相對應的是處以罰款,具體如下:
1、處以罰款:稅務行政直接處罰;
2、加處罰:稅務強制執行。每日3%且不超過原罰金(指不超過處以罰款的金額)。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
滯納金的特征如下: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壹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