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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退(免)稅的主要規定是什麽?

問:我們公司是壹家外資制造企業。最近,我們與外國客戶簽訂了壹項飼料加工業務。在此之前,我們沒有經營進料加工業務,不知道出口退(免)稅政策是怎麽規定的。我們想了解壹下加工貿易的退(免)稅政策。進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有區別嗎?進口復出口貨物因退(免)稅申報不及時或其他原因不能退(免)稅的,國內采購的輔料是否可以按規定納稅後抵扣?如果我公司生產能力有限,將國外料件賣給其他企業加工後,如果我公司回購復出口,是否違反出口退稅政策?

加工貿易是中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從境外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再由境內企業加工或組裝成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按出口企業類型分為:生產企業加工貿易和外貿企業加工貿易。按貿易流通方式分為: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根據貿易屬性的類型,可分為生產企業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兩種形式;生產企業有兩種形式:自營加工和委托加工。外貿企業進料有兩種形式:定價加工和委托加工;外貿企業委托加工的壹種形式。

關於加工貿易退(免)稅的規定可以分為:(1)來料加工(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政策相同)。其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加工企業取得的勞動報酬所得,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但出口貨物耗用的國內貨物已繳納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並轉入生產成本,國內配套原材料已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

(2)飼料加工。進口加工復出口貨物退稅從復出口貨物退稅環節來看,退稅方式與壹般貿易出口貨物基本相同。但進口加工復出口貨物在料件進口環節有不同的減免稅。因此,對減免稅的進口料件必須實行進項稅抵扣,使再出口貨物的退稅與國內實際征收的稅款壹致,對不同形式的進口加工再出口貨物區別對待。

1,外貿企業轉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壹是外貿企業采取定價銷售的方式。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外貿企業將減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應當按照為生產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填寫《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稅務機關不會對銷售材料和零部件收取應繳納的增值稅,但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會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從當期退稅額中扣除。外貿企業以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該外貿企業不得辦理相應復出口產品的退(免)稅。從事以進口料件加工轉口貨物的外貿企業,在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計算進口料件退稅時,如果進口料件的稅率小於或等於轉口貨物的退稅率,應按進口料件的稅率計算退稅;進口料件的稅率大於再出口貨物退稅率的,按照再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扣除。二是外貿企業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外貿企業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退稅。根據采購國產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金額,計算原輔材料退稅金額和支付的加工費。根據受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加工費金額,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退稅額。對於進口料件,以海關完稅證明計算並調整實際進口增值稅。

2.生產企業原材料轉口退(免)稅規定。生產企業以進口加工貿易方式將進口料件復出口的,應先根據海關批準的《進口加工登記手冊》填寫《進口加工貿易申請表》,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後,將此申請表送主管征收的稅務機關,允許其在計算加工產品增值稅時,按規定稅率計算該部分進口料件的稅款抵扣。貨物出口後,按壹般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退稅或抵免時,應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這部分進口料件的稅額,並予以扣除。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申領《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生產企業不得辦理相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

對於國外客戶延遲或未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以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形式結算的進口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退(免)稅。

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區別可以概括如下:

(1)差異。

第壹,觀念不同。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進口,成品由經營企業出口的加工貿易;來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進口料件,承接方既不需要支付進口外匯,也不需要用加工費償還,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第二,原材料、零部件、產品的歸屬不同。來料加工是指外商生產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並受其支配;在飼料加工中,業務單元擁有原材料和成品的所有權。

第二,它們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中,外商與經營單位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經營單位接受外商的委托,按照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純屬加工貿易。在飼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獨立經營,與外商有買賣關系,外商賣材料,買我們的成品。經營單位從中賺取成品和進口原材料的差價,使外匯升值,屬於壹般國際貿易性質。

第三,產品銷售方式不同。在加工業務中,外商生產加工的產品運出中國自行銷售,銷售質量與我們無關;在飼料加工業務中,產品生產加工後,經營單位要負責對外銷售,產品銷售質量與自身密切相關。

(2)相似性

第壹,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加工-出口三個操作環節。

二是兩者監管模式相同,即用於加工制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註冊登記,免征關稅和增值稅,進口料件在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

對加工後復出口的貨物,不能退(免)稅。按規定征稅後,國內購買的輔助材料不能抵扣。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的相關規定,壹般納稅人以進口加工、轉口貿易方式出口應稅貨物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征收率)?收款率。可以看出,本文明確將進料加工轉口貿易作為小規模計算應納稅額,與以往的政策規定有所不同。飼料加工計稅依據發生較大變化,否定了財稅[2004]116號和國稅發[2005]68號關於復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與耗用進口料件之間的差額應計算或計征銷項稅額的規定。此外,我們還看到原材料加工轉口應納稅額的征收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應納稅額公式中的“征收率”壹詞進行了界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或者4%,征收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除加工復出口(稅)的貨物和小規模企業以外的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在計算稅率時使用的字差概念是不同的。比如壹般納稅人的壹般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率。如果妳公司將進口料件銷售給其他企業,出口貨物經再加工後收回,不符合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退(免)稅政策(以固定價格加工的外貿企業除外)。但經其他企業加工後出口的貨物,符合退(免)稅規定,但還需滿足生產企業視同加工自產的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2〕1170號),生產企業受托回收的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壹)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和性能相同,或者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經進壹步加工回收;(2)出口給進口自己產品的外商;(3)委托方執行生產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含代墊輔料)。

如果妳公司業務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申請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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