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是增值稅改革推出的新政策。最早出現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中,是對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加計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抵扣應納稅額的稅收政策。
公式如下:當期應計加抵扣=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x 10%;
本期口頭扣加扣=上期期末扣加余額+本期扣加-諧波扣加本期扣。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和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無法分割不能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能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總額x當期出口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行為÷當期銷售額總額。
加減運算法則有以下幾種情況:
1,計算壹般稅目應納稅額。壹般應稅項目,扣除前應納稅額等於140減100減10等於30(萬元);
2.如果第壹步計算的應納稅額為0,則不需要當期抵扣,增加的抵扣可以全部直接結轉下期;
3.如果第壹步計算的應納稅額大於0,可以在當期抵扣。扣除時,需要將應納稅額和可扣除額加到扣除比例中。
壹般納稅人的賬戶扣除如下:
1,準備減期和付款憑證等。,以便正確編制財務憑證;
2.記賬:根據相關的財務憑證,正確的憑證號、存貨地點、日期等。應用於記賬,如投資支出作為貸方,投資者支付的投資收益作為借方;
3.報表匯總:匯總所有會計憑證,統計各種費用,將扣除費用明細列入扣除費用表,供後續稅務電報使用;
4.納稅申報:在報表中匯總的增加和減少的費用,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
5.更新憑證:為下壹年或下壹季度的納稅申報更新財務憑證和費用扣除表;
6.重新記賬:重新記賬,記錄增加和減少費用的記賬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