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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

核心閱讀

加快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及信用評價機制,對於破除 科技 創新實踐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解放和激發 科技 創新的巨大潛能,營造勇於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防範和控制 科技 創新風險等有著重要現實意義。

科技 創新容錯的內涵與存在的問題

由於 科技 創新主體的認識與控制能力的有限性以及 科技 創新活動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這意味著 科技 創新實際上也就是壹個不斷試錯、反復 探索 的過程,因而具有很高的失敗風險。在 科技 創新實踐中,就非常需要對創新失敗與過錯失誤進行寬容,鼓勵先行先試,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護 科技 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以消除對創新風險的顧慮和擔心。 科技 創新容錯,就是在 科技 創新活動中,對於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等因素,而造成創新失敗的責任主體,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問責。相應地,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就是通過制度設計和機制調節,寬容並糾正 科技 創新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失敗和偏差,對相關創新責任主體實施豁免,並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年1月,《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 探索 、挑戰未知”。當前,在國家及地方層面上,都已把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紛紛出臺 科技 創新容錯領域的政策文件,在全 社會 範圍內凝聚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 科技 創新制度環境和 社會 氛圍。當然,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仍處於 探索 構建之中,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著壹些難點和問題。

目前,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工作推進機制還不健全,時常會面臨 科技 創新容錯免責認定與推進難題。首先,在對 科技 創新主體容錯或問責進行具體認定時,關於哪些錯能夠容、哪些錯不能容,還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和相應的制度安排,對所容之“錯”的科學界定還存在著壹定難度。其次,由於 科技 活動具有長期性、 探索 性、專業性和前沿性等規律特征,使得在協調推進 科技 創新容錯與加強 科技 創新管理的工作中,非專業人士很難實現對 科技 創新主體的全部活動進行全方位跟蹤評判。此外,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的運行涉及多個部門,需要 科技 管理、司法、審計、金融等部門以及 科技 項目實施單位之間相互配合、協同推進。在實踐中,由於各相關部門之間對 科技 項目的監督、檢查、審計等信息還缺乏互通***享渠道,在 科技 創新容錯實踐中容易出現跨部門協調推進不暢問題。

另外,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風險貫穿於容錯機制實施全過程,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規避難問題。目前,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免責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部門的權力清單尚不清晰,使得相關決策部門及決策者在進行 科技 創新容錯決策與執行時需要承擔較高的擔當風險。與此同時,由於 科技 創新容錯與 科技 信用評價是相輔相成的,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的構建依賴於良好的科研誠信與 科技 信用評價基礎,只有各類 科技 創新主體能夠嚴格遵循科研規律,恪守科研誠信,才能有效降低 科技 創新容錯中的道德風險。目前, 科技 信用評價、科研誠信監督及懲戒機制還不健全,部分 科技 創新主體的科研誠信意識不強,時常發生與科學精神要求不壹致的行為,科研失信現象屢有發生,增加了科研活動中的道德風險,相應地也加大了 科技 創新容錯的難度。

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的路徑選擇

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破解制約 科技 創新體制機制障礙,加快構建科技創新容錯機制,為 科技 創新過程中的先行先試 探索 、顛覆式創新“保駕護航”,積極培育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和防範風險的創新制度環境。

壹是科學界定 科技 創新容錯內涵,明確容錯合理邊界。科學界定所容之“錯”的科學邊界與合理範圍,是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的首要條件。當前,部分 科技 創新主體對 科技 創新容錯內涵與範疇的理解還存在歧義,容易將“容錯”等同“避責”或把所容之“錯”視同為違法違紀行為。因此,為了確保 科技 創新容錯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明確容錯科學邊界與合理範圍,並相應地制定完備的 科技 創新容錯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以及容錯機制運行規程,以便於判定哪些錯該“容”,哪些“錯”不該容。

二是完善 科技 創新評價體系,激發勇於 探索 的科研精神。科學研究是面向未知世界的認識和 探索 活動,構建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就是實現對科研特點和規律的尊重與回歸。在 科技 創新領域建立容錯機制,需要遵循 科技 創新規律,重視科研試錯 探索 的價值。根據2018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要求,進壹步推進 科技 評價制度改革,發揮好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良好的科研制度環境,遵循 科技 人才發展規律,註重業績和潛力評價、過程和結果評價相結合,健全和完善 科技 創新評價體系,為科研人員和機構松綁減負,培育形成激發勇於 探索 的科研精神的長效機制。

三是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保障容錯機制有效運行。科研誠信與 科技 創新容錯是相輔相成的,健全和完善科研誠信體系,減少科研活動信息不對稱和科研失信行為,降低 科技 創新風險,保障 科技 創新容錯機制有效運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機構、 科技 社團及科研人員在內的科研誠信體系,完善科研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提高 科技 信用信息的***享水平。其次,要健全科研誠信獎懲機制,健全科學規範、激勵有效、懲處有力的科研誠信懲戒機制,努力做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再次,要構建 科技 項目信用評價機制,加強 科技 項目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以及結項與驗收等環節的信用評價。

四是完善 科技 創新容錯法治基礎,健全容錯司法環境。完備、規範的法律文件有助於增強 科技 創新容錯的法律效力與司法保障。從 科技 創新容錯的法治運行軌跡看,立法是起點,執法是中端,司法是末端。首先,在 科技 創新容錯實踐中,立法、執法及司法機關應加強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創新型企業溝通,認真研究 科技 創新融資、科研成果資本化和產業化中的新情況,充分尊重 科技 創新的特點和規律,保護科研人員憑借聰明才智和創新成果獲取合法收益。其次,妥善處理涉及科創主體的案件,對 科技 企業生產經營與創新發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之外,都應不予以違法犯罪對待,積極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於 探索 的司法環境。

五是重視創新容錯與科研誠信教育,加強輿論引導監督。近年來,關於 科技 創新容錯及科研誠信的宣傳教育日益受到各級政府與學界的重視,但仍存在著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問題,相當比例的 科技 工作者對容錯糾錯、科研誠信、科研道德和學術規範等概念的認識不深。鑒於此,應從科研人員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入手,加強容錯糾錯、科研誠信、科學精神、學術規範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與監督作用,重視創新容錯、科研誠信等領域法律法規的普及,弘揚科學精神,全面提高 科技 人員的科研誠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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