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決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沒有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壹)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經營的。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