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
1、通過信托架構可以實現家族各類資產的管理和傳承。常見的家族資產有現金、保險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以上全部標的都可以轉移到信托名下進行管理和傳承。
2、通過信托架構可以實現稅收籌劃。將家族財富納入信托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我國將來推出的遺產稅。
3、信托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據委托人意願設立,根據信托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類型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托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三、信托可以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財產轉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壹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子女分家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情況。
1、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
2、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及管理層進行規制,對家族人才制定有針對性的選拔和培養制度。
3、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制度激勵,有利於家族企業聚攏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信托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對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壹直以來是離岸地信托的突出優勢。近年來隨著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推出,使得美國稅務居民和各國非稅務居民的信托存款賬戶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破產,由於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財產也不作為受托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繼續管理。在通過遺囑方式設立信托的情況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絕接受信托或者沒有能力擔任受托人,也不影響遺囑設立信托的效力,此時,只要遺囑沒有相反的規定,應當按照信托法規定的方法另選他人擔任受托人。
信托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局限性
1、對受托人的誠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較高我國缺乏信托文化傳統,沒有產生和培養英美等國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環境。我國雖然引進營業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壹直是依靠其銀監會的特許金融牌照,從事的是“第二銀行”以及發行具有中國特色“次級債”業務。對於從事家族資金信托要求風險較小、長期回報穩定的業務、股權信托管理業務、不動產信托管理業務、藝術品和收藏品管理業務以及家族事務管理業務,信托公司則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經驗。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在短時間內,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認可也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
2、對設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環境要求較高信托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取決於信托法律環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對設立地的立法環境要求較高。英美等國的信托法律環境非常完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地具有寬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環境,這些國家和地區成為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設立信托的首選區域。在我國境內設立信托,除資金信托外,尚面臨股權信托、不動產信托因信托登記問題而不能有效設立以及信托稅收制度不明晰的難題。另外,與信托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欠缺壹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條例》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設立實例及豐富的法院判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