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信托財產的遠程管理存在障礙。信托財產轉移到境外信托機構後,境外信托機構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與國內完全不同,職責也不同。
2、是信托財產的出境障礙。房地產、股票、資金、銀行存款等財產如何轉移到國外?很多人用非正式的方式進行出境安排,但這經不起審查。特別是在CRS之後,所有的財務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都會被***享和報告。此外,出境後,他們都在別人的管理之下。壹旦調離出境,管理上就有很大的困難。因為國外信托不同於國內信托。國內信托公司更多的是投行。大多數外國信托公司,尤其是離岸信托公司,都非常被動和消極。
3、是信托利益的入境障礙。信托財產出國時吃了不少虧,回來時信托權益也吃了不少虧。首先,我們需要面對壹個非常復雜的納稅過程,其次,我們需要解釋合法來源。
4、家族信托的弊端有:境外設立信托在法律適用的管理和管轄上存在諸多問題。語言和距離的問題。有些人在全球各個國家擁有數十個房地產和基金。壹旦他們的孩子想在他們死後辦理繼承手續,很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來繼承財產。
家族信托風險:
1. 受益人識別風險,家族信托必須明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如果有近親,只要提供相關證明就簡單了。但是,如果沒有血緣關系,就要考慮是否會被認定為涉嫌洗錢和非法轉移資產。因此,委托人需要證明財產的來源和所有權是合法的。
2. 利益條款的設計風險,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權清償債務。因此,在訂立信托合同時,設定受益權的轉讓、繼承和結算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
3.委托人債務風險,家族信托的財產雖然獨立於委托人的財產,但如果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占其個人財產的很大壹部分,當對外負債比例較大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撤銷信托。對於信托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