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族信托業務有哪些主要類型?
根據劃分依據的不同,家族信托業務可進行不同的分類。
(1)根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權限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為全權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 Trust)。在全權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願指導下自行決定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運作管理方式,受托人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同時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固定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對家族信托的具體設計、資產投資管理以及財產分配做了更多的約定,受托人擁有的權限相對有限。
(2)根據在設立後可否撤銷,家族信托可以分為可撤銷家族信托和不可撤銷家族信托。可撤銷信托是指委托人可以隨時將信托撤銷拿回信托財產,這使可撤銷信托在選擇針對性財產和針對性受益人問題上更為靈活,但信托撤銷後信托財產將不能免於委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並在稅務方面被視為委托人的財產。不可撤銷信托是指家族信托不能隨意撤銷,資產只能通過分配等方式轉移給受益人。壹旦委托人設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財產就獨立於委托人的財產,沒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銷家族信托。
二、族信托與壹般的資金信托主要有哪些不同?
家族信托與壹般的資金信托不同在於:
(1)信托設立目的不同。根據《信托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需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目的。目前大部分集合信托是作為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存在的,即以取得投資回報為主要目的。
(2)受益人範圍不同,根據《信托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惟壹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於家族信托。而目前大部分的集合類資金信托為“自益信托”,即投資人與受益人必須為同壹人。這就把二者很容易地區分開來。
(3)認購門檻不同,“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而目前集合類信托起點大多為100萬元。
(4)適用監管條例不同,資管新規出臺後,對於信托、資管業務新增了諸多限制,特別是對於多層嵌套類和投資非標類業務有了嚴格規定,信托規模也應聲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