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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廠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907月發生以下業務: 1)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30噸,每噸收購價2000元,***

1)計算乙酒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和應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件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60000×(1-13%)+(25000+15000)÷1.17+8000000÷500×0.5]÷(1-20%)

=(52200+34188.03+8000) ÷80%=117985.04

註: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乙酒廠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為=117985.04×20%+8000000÷500×0.5=31597.00(元)

乙酒廠當月受托加工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25000+15000)÷1.17×17%=5811.97

乙酒廠當月應納增值稅還看該企業加工過程中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定.

2)計算甲酒廠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30噸,每噸收購價2000元,***計支付收購價款60000元

借:原材料 52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800 (60000×13%)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60000

甲酒廠將收購的糧食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酒廠生產加工白酒

借:委托加工物資 52200

貸:原材料 52200

白酒加工完畢,企業收回白酒8噸,取得乙酒廠開具防偽稅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加工費25000元,代墊輔料價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當地無同類市場價格。

借:委托加工物資 65785.03 (收回後直接用於出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811.97

貸:銀行存款 71597 (25000+15000+31597.00)

借:庫存商品 117985.03

貸:委托加工物資(52200+65785.03) 117985.03

本月內甲酒廠將收回的白酒批發售出7噸,每噸不含稅銷售額16000元

借:銀行存款 131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117985.03÷8×7) 103236.90

貸:庫存商品 103236.90

4)另外支付給運輸單位的銷貨運輸費用12000元,取得普通發票。(如果該發票為機動車運輸發票,符合抵扣的條件,則

借:銷售費用 1116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000×7%) 840

貸:銀行存款 12000

甲酒廠應交增值稅=19040-(7800+5811.97+840)=4588.03元

甲酒廠應納消費稅已由乙酒廠代扣代繳,因此不再繳納消費稅.

在上述的提問中存在存在商榷的地方:加工的白酒乙酒廠當地無同類市場價格,但同時本月內甲酒廠將收回的白酒批發售出7噸,每噸不含稅銷售額16000元,存在市場價格,則存在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是直接按16000元每噸計算呢,還是根據組成計稅價格來計算,基於這壹點:消費稅暫行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此題中受托方是乙酒廠。故有上解。

但個也心存疑惑:此計算出來的白酒計稅價格是否屬於條例所說的“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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