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假的旅遊行程超過壹年還能查出來嗎?

假的旅遊行程超過壹年還能查出來嗎?

能查出來。虛假旅遊行程的泛濫對我國國民經濟運行和民航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數據顯示,去年中國民航客運量攀升至2.3億人次,常規出行行程使用量約為654.38+0.4億。據全國民航電子客票服務熱線統計,2008年自動驗證率為39.78%,2009年為43.86%,2010年上半年達到約50.15%。

1.據業內人士估計,假旅遊行程單可能接近10%到20%的正規旅遊行程單總量。但從近期全國多個部委聯合打假,以及北京、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公安機關相繼破獲制售假旅遊行程單大案來看,這個估計應該是保守的,真實情況可能更加觸目驚心。

2.直到《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2003年蒙特利爾公約11.4)在中國生效,電子客票在中國的法律地位才得到徹底解決。在最初的紙質機票被全面叫停後,由航空公司設計印刷的電子機票T4券成為了事實上的發票,盡管存在爭議,但仍然廣受歡迎。

3.200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民航局聯合發布《關於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旅行行程單應運而生。

法律依據

1.《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款項。”

2.同時,《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明確將民航企業的客票、貨票列入“專業發票”範疇。理論上,旅遊行程單與發票“功能等同”,應屬於發票的範疇,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倒賣機票(紙)的行為壹直被視為倒賣有價票證的行為。

3.盡管這份聯合文件(國稅發〔2006〕39號)明文規定,旅遊行程單應“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但旅遊行程單仍被執法機關視為有價票證而非發票。2008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發布《關於印發〈旅遊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最終明確將旅遊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壹管理。

這兩份文件無疑確立了旅遊行程單的法律屬性:發票。2008年以來,根據這兩個文件精神和發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多次打擊旅遊行程中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註銷等環節的違法行為,取得了壹定成效。

  • 上一篇:濟寧市部分地區疫情防控工作實施情況通報
  • 下一篇:建築公司發票備註欄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