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業內人士估計,假旅遊行程單可能接近10%到20%的正規旅遊行程單總量。但從近期全國多個部委聯合打假,以及北京、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公安機關相繼破獲制售假旅遊行程單大案來看,這個估計應該是保守的,真實情況可能更加觸目驚心。
2.直到《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2003年蒙特利爾公約11.4)在中國生效,電子客票在中國的法律地位才得到徹底解決。在最初的紙質機票被全面叫停後,由航空公司設計印刷的電子機票T4券成為了事實上的發票,盡管存在爭議,但仍然廣受歡迎。
3.200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民航局聯合發布《關於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旅行行程單應運而生。
法律依據
1.《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款項。”
2.同時,《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明確將民航企業的客票、貨票列入“專業發票”範疇。理論上,旅遊行程單與發票“功能等同”,應屬於發票的範疇,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倒賣機票(紙)的行為壹直被視為倒賣有價票證的行為。
3.盡管這份聯合文件(國稅發〔2006〕39號)明文規定,旅遊行程單應“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但旅遊行程單仍被執法機關視為有價票證而非發票。2008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發布《關於印發〈旅遊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最終明確將旅遊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壹管理。
這兩份文件無疑確立了旅遊行程單的法律屬性:發票。2008年以來,根據這兩個文件精神和發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多次打擊旅遊行程中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註銷等環節的違法行為,取得了壹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