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弗蒙特公主離婚案
從法國最高法院對1878年博弗裏蒙特公主離婚案作出裁決開始,轉移監管主體以達到監管逃逸目的的模式得到了廣泛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法國王子博弗蒙特的公主原籍是比利時。她因與法國王子結婚而獲得法國國籍,後因夫妻不和分居。因為1884之前的法國法律是禁止離婚的,所以王公主為了和博弗蒙特王子離婚,去了允許離婚的德國,歸化為德國人。在獲得德國國籍的第二天,她就向博弗蒙特王子提出了離婚訴訟,並獲得了離婚判決。然後她在德國柏林嫁給了比貝斯克王子,婚後以德國人的身份回到法國。
2.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
在經濟領域,也有很多利用監管主體轉移實現監管套利的案例。為了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和經營各種經濟業務,自1980以來,中國陸續開放了壹些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和西部大開發,給予稅收優惠。其主要內容是降低稅率,減少納稅環節,給納稅人更多的實惠,客觀上造成了我國不同地區的稅收差距,為納稅人利用這壹差距創造了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常設機構的名義進行稅收籌劃。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場所。為了利用特區的優惠政策,將企業名義上設在特區,實際上不在特區開展業務,使企業在非特區取得的業務收入或經營所得可以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待遇,將特區以外的利潤收入轉移到企業總部減少納稅。
3.建立離岸公司(BVI)
BVI是BritishVirginIslands英文名的縮寫。自1984國際商業公司法出臺後,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如今已成為世界上最著名的離岸司法管轄區之壹,有29萬家公司在此註冊。因此,BVI成了離岸公司的代名詞。近年來,世界上壹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為島國),試圖通過法律手段,搞清楚和培育壹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境內設立國際商業公司。這些地區通常被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或離岸司法管轄區。所謂離岸公司,是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事公司。“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者的公司註冊在離岸司法管轄區,但投資者不必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直接在全球任何地方進行。例如,壹家貿易公司註冊在巴哈馬,但其貿易業務可以在歐洲和美洲之間進行。許多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是前英國殖民地,如開曼群島、安圭拉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所以這些地區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系。與壹般有限公司相比,離岸公司主要在稅收方面有所不同。與通常按營業額或利潤收稅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收取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收取任何稅款。除了稅收優惠,幾乎所有離岸法域都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信息、持股比例、收入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如果股東不願意,他們可以不向公眾披露。還有壹個好處就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認可這類公司,比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的發展銀行,法國的瑞士瑞信銀行東方。“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戶,在金融操作上極為方便。壹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離岸公司經常被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資產的個人用作金融工具。許多希望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通過建立海外離岸公司來實現他們的目標。
4.企業海外上市
海外上市的方式包括:壹是間接海外上市。由於直接上市程序復雜、成本高、時間長,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規避國內繁瑣的審批程序,選擇間接海外上市。即境內企業在境外註冊公司,境外公司通過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帶著境外公司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殼上市和買殼上市。其本質是通過註入殼公司的方式讓國內資產上市,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待上市公司。第二,海外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獲得上市地位,然後註入自身相關業務和資產,達到境外間接上市的目的。第三,海外殼上市。海外殼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註冊公司(或收購當地現有公司)控制境內資產,而在境內設立相應的境外控股公司,將相應比例的權利和利潤並入境外公司,達到上市的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是紅籌公司和民營企業。前者指境外註冊、境內政府機構控股(國資背景)的公司,後者指境外註冊、境內個人控股的公司。公司采用海外殼上市主要有兩個原因。第壹,為了規避政策監控,國內企業可以擺脫金蟬脫殼,實現海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稅地政策實現合理避稅。不同時期的凈監管負擔可能不同。這種差異可能是由於監管制度的動態變化,比如發現原有監管漏洞後,監管機構對監管制度進行了改進;也可能是由於宏觀經濟變化導致監管體系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凈監管負擔發生變化。例如,當市場正在改善時,更多的公司希望通過IPO上市,這反過來導致凈監管負擔增加;也可能是因為個人財務結構的時間差。例如,在當前指標完成後,企業市場參與者可能有動力將其業務推遲到下壹個評估期。典型案例如下:
1.排隊融資
在壹些國家,資本市場融資是有審核的,無論是股權融資還是債券融資,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制度。即使獲批後,上市融資仍需排隊。很多企業為了不在需要融資的時候錯過機會,早早加入排隊。這樣壹來,急需融資的企業A可能無法馬上獲得融資,而不太需要融資的企業B則很容易獲得融資機會。在信息充分的條件下,企業A和企業B完全可以進行壹筆交易。
2.累進稅(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它必須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交的稅就越多。個人所得稅有效納稅籌劃有壹些常用技巧,如:增加公共福利支出,以非貨幣支付方式間接增加員工收入,例如,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公寓);提供免費交通設施;為員工提供免費餐食;等壹下。企業為員工個人支付這些費用。企業可以將這些費用作為費用,沖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可以在實際工資水平不下降的情況下,減少應由個人承擔的稅收,壹舉兩得。采用工資分成的方式,特定行業(指采掘業、遠洋運輸、遠洋捕撈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壹政策使自己的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的納稅人在月工資變動較大時,可以借鑒這壹政策。出於各種目的,政府往往不會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壹視同仁,而是采取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不同身份的市場主體即使從事完全相同的經濟活動,其凈監管負擔也可能不同。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改變身份從壹個監管體系轉換到另壹個監管體系。典型案例如下:
1.代表他人持有債券。
政府通常對在本國發行的證券征稅,但不對在國外發行的證券征稅。將這種稅收差異用於國內證券的想法是在國外發行證券,但這些證券通過互換協議與國內證券支付相同的款項。例如,澳大利亞政府對澳大利亞企業發行的所有以澳元計價的證券征稅。外國企業發行的仍以澳元計價的證券(歐洲澳元證券)可以免稅。這使得外國公司與澳大利亞公司相比,在澳元融資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對於澳洲企業來說,可以找壹家外國企業,用澳元融資,然後雙方進行外匯互換。
政府有時會對外國企業購買的國內證券給予稅收抵免,但國內企業在購買此類證券時無法獲得此類稅收抵免。這個政策和出口退稅有類似的政策含義。國內企業可以先找國外企業購買這種證券,然後通過掉期交易與國外企業分享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CTE是意大利政府發行的歐元債券。意大利政府規定,外國企業購買這類債券可以獲得稅收抵免,而國內企業不能享受這壹優惠。大量外國企業和意大利銀行參與了相應的互換交易。外國企業購買CTE債券,通過互換向意大利銀行支付債權利息和意大利政府授予的稅收抵免權,意大利銀行向其支付以美元計價的利息。
與上述投資限制類似,壹些投資機構希望隱藏自己的投資行為,這個原則相當於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設置了限制。有政府背景的投資者和有灰色收入來源的投資者往往有隱藏投資行為的動機。這類投資者可以通過其他金融機構持有來隱藏身份。
2.關聯公司的轉讓定價
關聯公司主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公司,以低於或高於正常市場交易價格進行交易,以獲取更多利潤。常用的方法有:關聯公司之間的低定價使得企業應繳納的流轉稅變成了利潤;商品交易采用提價轉移收益的策略;通過無償貸款或支付方式將利息負擔轉移到支付方式;在提供勞務中以無償或不定期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轉移或利用有形資產,利用非常規價格轉移利潤;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采用無償或非常規價格轉移收入。總之,關聯公司采用各種方法控制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會導致盈利企業不壹定盈利,虧損企業不壹定虧損的局面。
3.利用不同性質公司之間所得稅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因為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根據不同的企業性質制定的,同樣數額的收入,由於企業性質不同,稅負也不同。公司可以通過合資、租賃、聯營、承包等形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性質,最終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買殼上市
殼上市又稱“借殼上市”或“反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壹家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以獲得上市地位,然後註入自身相關業務和資產,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總的來說,借殼上市是民營企業更好的選擇。由於所有制因素,不可能直接上市。首先是買殼,即收購或轉讓股權。有兩種方式購買股票。壹種是購買未上市國有股或法人股,成本低但難度大。需要同時取得股權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門的同意。場外收購或協議轉讓非流通股是中國殼上市的主要方式。另壹種方式是直接在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方法在西方比較流行,但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只適用於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較高的公司或“三無公司”。二級市場的收購成本太高,除非有詳細的投機計劃,從二級市場獲得足夠的投資收益來抵消收購成本。二是換殼,即資產置換。剝離空殼公司原有的不良資產,出售給關聯公司,將優質資產註入空殼公司,提高空殼公司的業績,從而達到配股的資格,達到融資的目的。最後付出了代價。目前有六種方式,包括現金支付、資產置換支付、債權支付、混合支付、零成本收購和股權支付。前三種是主要的支付方式。但是現金支付對於空殼公司來說確實是壹個很大的負擔,很難壹下子拿出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現金。因此,目前傾向於采用資產置換支付和債權支付或少量現金混合支付。監管的主要目的是鼓勵和限制壹些不同的商業活動,鼓勵具有正外部效應的商業活動,限制具有負外部效應的商業活動。因此,針對不同的商業形態,出現了不同的監管體系。但是,由於契約的不完全性,監管機構無法根據業務的本質準確劃分不同的業務形態。這就給市場參與者留下了套利的空間,他們可以在不改變業務本質的情況下,改變業務的形式,然後從壹種監管制度轉換到另壹種監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稅收套利
美國稅法允許零息債券的發行人以等額償還利息的方式計算稅款。同時,在日本和壹些歐洲國家,政府將零息債券的利息收入視為資本利得,不征稅。這些規定為稅收套利創造了巨大的機會,使零息債券成為20世紀80年代最重要的融資工具。由於金融結構的不同,融資者可能不需要零息債券,但可以先用零息債券融資,再通過利息互換改變債務結構,滿足自己的需求。對於不同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政府往往采用不同的稅收標準。基於這樣的制度差異,利用期權復制目標證券也是壹種常見的稅收套利方式。例如,在美國,為了避免被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使用股票互換。在被國家稅務總局發現後,他們開始轉向股票頭寸被期權組合策略復制的更復雜的交易。
2.會計要求的轉換
會計準則對不同類型損失的確認有不同的規定,市場參與者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希望延期確認損失。通過監管套利,同壹性質的交易有時會從原來的會計要求變為其他會計要求。例如,如果銀行剝離和出售不良貸款,就必須立即確認損失。另壹種模式是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向SPV註入貸款,同時銀行承擔SPV的追索權。SPV出售證券化資產,為銀行獲得流動性,其經濟效果相當於直接剝離不良貸款。但按照各國現行標準,這款車型不算銷量,所以不會馬上確認損失。
3.日本對外幣債券的資本管制
以日本投資者對外匯管制的監管套利為例。1984-1985年,日本法律規定日本投資者購買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價值不能超過其資產組合的10%,但當時的日本投資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類似證券。日本法律中10%的規定不適用於國內公司發行的外幣計價證券。日本銀行開始大規模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並利用貨幣互換來對沖匯率風險。市場需求如此火爆,以至於這種債券的收益率低於相應幣種的主權債券。同時,日本法律將雙幣債券歸類為本幣債券,雙幣債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通過購買雙幣債券,投資者也達到了購買外幣計價債券的目的。
4.外企通過咨詢公司控股國內公司。
在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2007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明確列出了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比如名酒生產、出版物印刷、電網建設與運營、期貨公司等行業被列為限制外資的行業,要求必須由中方控股。再比如,稀土開采、郵政、圖書出版、新聞網站、互聯網文化管理等行業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體現了中國政府有選擇地利用外資的原則,反映了政府的產業政策。新聞網站壹直被中國政府列為禁止外資的行業。然而,中國三大新聞門戶網站——新浪、搜狐和網易——都已在海外上市。中國著名的網絡遊戲運營商,如盛大、網易和巨人也在海外上市。這些公司是如何借助私募基金規避中國政府的行業監管的?實際上,這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ISP)都是采用海外上市的模式,我們簡稱“盛大模式”。
5.中國企業海外間接上市。
A公司,國內ISP運營商,純國內企業,試圖實現海外定向增發上市。而ISP行業是國家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直接采用紅籌模式並不可行。因此,在海外私募股權基金的建議下,A公司采用了本行業企業海外上市的常見模式。首先,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海上平臺註冊壹個殼公司C,C公司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OFE) B。B公司和A公司將簽署壹份結構合同。壹方面,B公司將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詢和培訓服務;另壹方面,作為回報,A公司將定期向B公司交付90%的收入和利潤..由於境外殼公司C通過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境內企業A 90%的收入和利潤,因此C公司可以在此基礎上與境外私募基金進行私募。定向增發完成後,C公司將在海外資本市場實施IPO。通過上述融資結構,受到政府嚴格控制的國內企業A間接在海外上市。可見盛大模式巧妙地規避了中國政府關於禁止外資進入ISP行業的規定。境外上市公司C和境內外商獨資企業B均與境內企業A不存在任何股權關系,因此不存在違反禁止外商投資ISP行業的規定。這種結構最大的玄機在於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結構性協議,保證A公司向B公司交付收入和利潤,沒有任何股權關系。但海外投資者可能會有以下疑慮:壹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融資,如果A公司單方面不履行結構性合同,將對C公司股票造成毀滅性打擊。為了讓投資者放心,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會要求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A公司的股份抵押給獨立第三方(可能是作為B公司境內代理的境內信托公司),作為A公司履行結構性合同的擔保。壹旦A公司拒絕履行合同,B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權,具有內資身份的第三方將間接取得A公司的控股權..
6.有贖回權的股權投資(名股實債)
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中國境內目標企業時,往往會遇到以下幾種情況:壹是目標企業成長性高,不願意接受太多的股權投資,因為這意味著失去更多的剩余索取權,所以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權融資的同時提供配套的債權融資;二是壹些目標企業甚至不願意接受任何股權投資,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貸款;三是部分標的企業規模小,長期達不到上市規模,難以獲得銀行信貸,但成長性高,願意高息獲得貸款。在上述情況下。雖然提供貸款的行為偏離了基金的投資方向,但高額的貸款回報率也讓基金欲罷不能。中國政府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的行為有著非常嚴格的控制,尤其是對貸款利率的控制,要求企業之間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人民幣貸款利率的壹定比例。這為海外私人股本基金向中國的目標企業提供高息貸款制造了障礙。而基金和企業利用股份回購的方式(假股權、真債權),規避政府對企業間貸款的管控。監管制度作為壹個不完全契約,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的狀態,很多形式的監管都需要建立在企業信息披露的基礎上。信息披露往往有多種選擇。比如,會計準則允許企業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存貨計價方法,巴塞爾協議允許銀行選擇相應的風險計量模型,也提高了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套利的制度空間。與其他形式的監管套利不同,信息披露模式的轉變不涉及任何真實的交易策略轉變。典型案例如下:
1.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負權重。根據相關規定,某些行業允許使用加速折舊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雖然在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壽命期間,加速折舊法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總額與平均年數法相等,但與平均年數法相比,加速折舊法滯後於企業納稅期,獲得了延期納稅的好處。
2.選擇庫存估價方法
會計結轉的銷售成本金額受存貨計價方法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稅負。例如,在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的情況下,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下,如果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消耗成本,企業可以少交本期所得稅;反之,當價格下跌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消耗成本;如果價格相對穩定,應該選擇加權平均法。值得註意的是,無論選擇哪種估值方法,壹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遞延損失準備金
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在壹定時期內稅前會計利潤與稅收收入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是由於某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稅收收入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壹致造成的。時間差發生在某個時間,但在接下來的壹個或多個時期可以逆轉,即時間差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減小,直至最終消失。時間性差異的根本原因在於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不同,即部分費用或收入計入利潤總額的時間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導致企業多計或少計近期費用或收入,少計或多計後期費用或收入。但是,當時間消失時,多計或少計的費用或收入的金額與少計或多計的金額完全相同,差額消失。主要有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在時間差異上的差異。即本期受時機差異影響的稅額,留待後期差異反方向變化時再出售。遞延稅款法的基本特征是:當稅率變動或新稅種開征時,不調整稅率變動或新稅種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本期受時差影響的稅額按現行稅率計算;各種時間差影響的前期發生並在本期轉售的稅額,按照原稅率計算並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