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偵查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合法、公正、有效;
2、刑事訴訟活動監督,保障公訴環節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法律適用監督,核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公平;
4、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5、司法活動監督,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
6、執行活動監督,確保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7、維護人權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
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非法拘捕、錯捕或漏捕人犯的情況;
2、在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鑒定中,有無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中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等情況。
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有:
1、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具體如下:
1、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4、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合法、公正、有效;刑事訴訟活動監督,保障公訴環節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適用監督,核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公平;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司法活動監督,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執行活動監督,確保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維護人權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