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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茲克家族信托

早在A.N .積累財富的時候,為了避稅,普利茲克家族的資產就被大量的家族信托所控制。從65438+1940年代開始,A.N .利用大量不相關的家族信托持有家族財產,並依靠法律專業知識,利用家族信托作為避稅的工具。據悉,A.N .於1963年在巴哈馬新普羅維登斯成立了1740離岸信托公司,壹位名叫Francois Harispuru的法國人擔任受托人。這樣,美國政府就無法對這些信托產生的收入和資本利得征稅。

這些信托共同成立了壹個合夥組織——國際結算協會(ICA),ICA從信托中獲得收入,然後將資金借給其他信托或家族中的其他公司。1971年,A.N .在巴哈馬首都拿騷成立了第二批信托。信托以城堡信托公司的名義進行,該公司由普裏茨克家族的稅務律師伯特坎特部分所有。

這些信托的運作方式也很特殊,而且杠桿作用很大,當年的大部分收益都用來償還為投資所借的貸款利息(圖2)。這些信托公司根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從ICA借款,然後投資於新的投資項目。這樣對於信托來說,每年剩下的收益也不多了。這樣信托的收益轉化為資本和資本增值,而信托的發起人在不轉讓信托資產的情況下為受益人創造價值,同時避免信托資產轉讓中的贈與稅。在A.N .去世前,他以上述方式將大部分家族財產轉移至多家離岸信托,家族聲稱從這些信托中,這位已經身家十幾億美元的富豪只留下了25000美元。家族信托為全家省了不少稅。雖然國稅局聲稱普利茲克家族應向政府繳納5320萬美元的稅款,但由於國稅局無法查明這些復雜的信托機構究竟控制了多少家族資產,普利茲克家族最終只繳納了950萬美元的稅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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