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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審計制度的主要內容

是內部會計審計系統嗎?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單位會計機構必須指定內部會計人員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審計崗位,履行審計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四條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及時糾正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和真實。

第五條審核原始憑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壹,審核的真實性。審查經濟業務的當事人、經辦人,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是否真實,涉及實物收付的原始憑證及其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誠信審計。檢查原始憑證是否有收款人印章、稅務或財務監制章,是否為“發票聯”,雙方經辦人是否簽字或蓋章,需附的旁證材料是否齊全。待入庫貨物、發票、貨物是否經過庫管員核實並附收據,待入庫貨物是否在原始憑證背面有經辦人、使用人、審批人簽名。

第三,審核的合法性。原始憑證上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單位內部規定。

四、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其按規定進行更正和補充;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要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會計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所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規範;會計分錄是否正確;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有重號或漏號;糾錯的方法是否規範;會計憑證的傳遞是否及時。

第七條會計賬簿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會計賬簿的設置和啟用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登記是否符合會計規則;會計賬簿中的有關數字是否與會計憑證、賬目、帳目相符;結賬是否及時準確,結賬方式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審查計算機會計數據的打印輸出和存儲是否符合電算化的要求;新賬戶是否符合會計制度。

第八條財務會計報告審計。主要內容有: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上級要求;會計報表的種類和項目是否齊全;會計報表數據與賬簿數據是否壹致;會計報表之間的數據是否連接;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完整;財務狀況表中的數字與後附的會計報表中的數字是否壹致。

第九條學校各單位會計機構應根據本制度設立會計審計崗位,並制定審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審計工作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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