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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法規定(壹)確認收入的範圍

* 1,確認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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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商品銷售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版稅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說的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所得,是指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代理、醫療保健、社區服務、旅遊等行業的企業。

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說的財產轉讓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和債權取得的所得。

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收益。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說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的收入,或者他人占用企業資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09〕98號第三條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以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新個稅法實施後,以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將該收入與以前年度以其他方式確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說的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說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無償接受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超額收益、包裝物逾期存放收入、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等。

財稅[2008]136號第二條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2.分期確認收入。

(1)根據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實施條例第23-1條規定,企業分期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按照納稅年度內完成的進度或工作量確認收入。

《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或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超過12個月的,應當按照完成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在納稅年度內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在每個納稅期末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提供服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這意味著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成時間表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加以說明。* 2.可以選擇以下方法確定企業提供勞務的完成進度:

1.已完成工作的測量;

2.提供的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已收到或者應收勞務接受方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並按照納稅期末提供的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上壹納稅年度確認的累計勞務收入後,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的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確認的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服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成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以銷售商品為條件,安裝費用在實現銷售商品時確認。

2.媒體費用。當相關廣告或業務活動公開出現時,應確認收入。廣告制作費應按廣告制作的完成進度確認。

3.軟件費用。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費用應根據開發的完成進度予以確認。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中的差異化服務費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確認。

5.藝術表演、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費用。收入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如果收費涉及幾項活動,應將預收的款項合理分配到每項活動中,並單獨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時,只允許入會。其他所有服務或商品單獨收費的,在取得會員費時確認收入。會員申請成為會員或加入會員後,在會員期內無需付費即可獲得各種服務或商品,或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會員費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

7.版稅。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經營費,在資產交付或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提供初始和後續服務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

8.勞動力成本。為長期向客戶提供重復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在相關服務活動發生時予以確認。

(3)確認為遞延收入的補償應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09]1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廣西合山煤業有限公司在未來煤炭開采期間為增加抽采或防止浸水費用而取得的補償,應確認為遞延收入,在取得補償當年及以後10年內按直線法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09〕98號第二條規定,遞延收益處理企業已按原稅法確認的遞延收益項目余額,可在原遞延期剩余期間繼續平均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3.關於收入分享確認

《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產品分享取得收入的,應當按照企業分享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的方式銷售自有商品的,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和確認。

4.確認為銷售商品、轉讓財產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2008〕82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處置的資產,除向境外轉移資產外,因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未發生變化,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計稅基礎連續計算。

1.將資產用於生產、制造和加工另壹種產品;

2.改變資產的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在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資產;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況的混合;

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在下列情況下,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而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的,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是用於交流和娛樂;

(三)對員工的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外部捐贈;

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對於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處置的資產,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5.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國稅函〔2008〕875號第壹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二。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采用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銷售商品的,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買方接受商品並完成安裝和檢驗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手續簡單,可以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

4.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委托銷售商品的,應當在收到委托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以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並將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4.以舊換新的,應當按照已售出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收回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

5.企業為了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折扣是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貼現。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在銷售價格上給予的讓步,屬於銷售讓步;企業因商品質量、品種等原因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貨,屬於銷售退貨。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已售商品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當在當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 (2)關於非應稅收入

*稅法第7條規定:

1.財政撥款;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經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其他程序批準,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務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由企業代政府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性基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稅[2008]136號第壹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的股息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產業投資基金的收入和信托投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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