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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所以必須確定這些項目後才能進行企業所得稅計算。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1、成本與費用。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社會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3)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

(7)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8)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金。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3、損失。

4、其他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5)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項目

1、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三)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壹個統壹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準予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13)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14)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余則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6)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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