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築服務的壹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經向相關業務處室核實,在實務操作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除建築服務外其他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的,由納稅人通過申報直接享受,無需再報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核準。
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提供建築服務的壹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
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壹)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八條規定,壹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壹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提供建築服務的壹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經向相關業務處室核實,在實務操作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除建築服務外其他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的,由納稅人通過申報直接享受,無需再報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