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咨詢員答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規定,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3.納稅人自建建築物,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4.納稅人自建建築物對外贈與,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築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對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建築安裝工程,不論該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企業所得稅上壹律按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但對不超過12個月的建築安裝工程,在完成勞務時按合同或協議總金額確認,具體確認標準參照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標準,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