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風險的財務安排:風險自留、合同轉嫁、保險轉移-工保網
按照風險承擔方式,財務型風險管理可以分為自留風險(對風險的自我承擔)和轉移風險(將損失轉嫁由他人承擔)兩類,其中轉移風險還可進壹步分為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風險、財務型保險轉移風險兩種:前者通過經濟合同轉移風險,後者通過保險合同轉移風險。
因此在工程建設中,除采取避免、預防、抑制三大控制技術進行風險管理外,參建各方也需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風險作出自留、非保險轉移、保險轉移等財務安排,並通過組合達到既加大對工程項目的保障力度,又降低財務支出的目的。
1、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也稱風險承擔,是指將建設工程風險保留在風險管理主體內部,對這些保留下來的建設工程風險不采取任何措施,或是以其內部的資源(自有資金或借入資金)來彌補損失。可以看到,風險自留是從企業內部財務的角度應對風險,既不改變建設工程風險的發生概率,又不改變風險潛在損失的嚴重性。
風險自留可分為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計劃性風險自留兩類。對於工程建設而言,風險管理人員幾乎不能識別出所有的建設工程風險,因此非計劃性風險自留有時無可厚非。但準確地說,非計劃性風險自留不能稱之為壹種風險管理的措施。
計劃性風險自留則是風險管理人員在經過正確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價後,綜合考慮費用、期望損失、機會成本、服務質量等因素作出的風險管理決策,如可選擇風險量較小的風險事件作為風險自留的對象。
但計劃性風險自留絕不應單獨使用,而應與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結合使用:只有在重大和較大的建設工程風險已通過壹定的途徑轉移後,方可有計劃地實行風險自留。
2、非保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廣泛應用的壹項對策,可分為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兩種形式。其中,非保險轉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常用的壹種受法律保護的風險轉移方式。
非保險轉移又稱合同轉移,即通過合同將風險轉移給非保險人的對方當事人,包括合同簽訂、合同擔保、合同索賠三種主要形式。具體而言,建築全生命周期各類合同簽訂的過程,也是建設工程風險的轉移過程:隨著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運輸商、服務商間的合同簽訂,建設工程風險被壹步步轉移出去;與此同時,風險轉移方會通過合同擔保轉移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風險,被轉移方也會通過合同索賠轉移合同義務之外的風險。
值得註意的是,合同簽訂、合同擔保與合同索賠無法轉移社會環境、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等帶來的風險。因此,風險管理人員需要通過保險安排,將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而結合工程保險的免賠額(免賠額也叫自負額,工程險中免賠額多以數字形式表示,較少采用免賠率形式)設置,風險管理人員在制定風險轉移策略時還應盡量將免賠額以工程合同方式轉嫁,即在合同中直接將出險時需承擔的絕對免賠額界定由承包商承擔。
3、保險轉移
保險轉移建設工程風險,是指工程參建單位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工程保險合同,將建設工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約定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進行轉移,根據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對損失進行賠償的財務安排。
工程保險針對建設工程在建造和使用的全壽命周期中可能出險的物質損失和人身傷亡而設立,是涉及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保證險等的綜合性險種。對於風險管理人員而言,應在選擇保險安排的過程中同時尋求最小的免賠額、最低的保險費率、最佳的險種搭配、最全面的保障範圍,從而以最小的保費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從險種看,除工傷保險這壹法定險種外,建築工程壹切險和安裝工程壹切險已經成為不少地區的強制保險,建工意外險、工程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自願投保險種則需結合實際需求進行搭配。風險管理人員需針對建設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量身定做”,以適合不同的建設工程風險。
從保費看,壹方面應處理好免賠額和費率之間的關系:設置免賠額並相應降低保險費率,已越來越頻繁地應用於工程保險實務。在保前風險審查的基礎上,保險公司通常會給出多個免賠額供投保人選擇,投保人可在其中確定壹個絕對免賠額,並享受相應的費率優惠。另壹方面應處理好費率和再保險費率的關系,保險公司在保障壹定風險的前提下,要盡量降低再保險費率,合理地在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分配風險。
值得註意的是,針對壹些保險金額巨大、責任範圍廣、損失機率高的工程保險種類,保險公司還會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潛在的安全和質量等事故損失風險因素實施辨別、評估、控制、處理,從項目初步設計直到竣工後投入使用都***同參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
由於建設周期長、資金數額大、工序工藝多,工程項目往往著存在復雜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技術風險、自然風險、合同風險、人為風險。因此面對建設工程風險可能帶來的意外事故損失,在風險自留之余合理運用合同轉移、保險轉移兩種方式轉移風險,是項目投資獲得理想效益的必要財務安排,也是建築業高質量發展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