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壹家公司於2009年初購買了辦公用的電梯和空調,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兩類資產的進項稅額能否進行抵扣?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對此也作了解釋,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項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所稱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這表明,增值稅轉型改革前增值稅征稅範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增值稅轉型改革後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仍然是上述範圍,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
對照上述規定,公司辦公用的電梯作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在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屬於為建造不動產而支付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而公司安裝空調是為生產經營服務用的,不是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購進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則要看是否符合稅法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從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安裝空調支付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調是否是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其次要看進項稅額的實際發生時間,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如果安裝的是中央空調,其無法與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相分離,是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在購進時支付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安裝的空調可以拆卸移動,能夠單獨作為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其購買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又是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實際發生的,並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則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