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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納稅申報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建築業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本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1)2016年4月30日前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

(2)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註明開工日期的建設工程。

4.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支付的分包合同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2%的稅率扣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以扣除分包款後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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