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涉及的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1、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稅額=應納稅營業額*適用稅率,稅率:3%
2、教育費附加:
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3%
3、房產稅:
(1)從價計征: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4、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代理銷售各大網校學習卡|國內財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
5、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7%、5%、1%
6、印花稅主要涉及範圍包括: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
借款合同應納稅額=借款金額*適用稅率,稅率:0.005‰
財產保險合同應納稅額=保險費收入*適用稅率,稅率:1‰
財產租賃合同應納稅額=租賃金額*適用稅率,稅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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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的稅收按營業額 也就是施工的建造合同 公司在城市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和教育稅附加綜合系數為3.42%;縣城的為3.35%,農村的為3.21%
建築公司曾直稅發票多少點按照簡易辦法計稅的稅率是3%,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是11%
建築公司的稅率房屋建築物前期及其他費用指標比如:勘探設計費、工程監理費、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消防配套費、新材料發展基金、人防易地建設費、城市配套費等等取費標準費率各個地方都是不壹樣的,根據各地城建局或者建設局的規定。
二級建築公司資質國家稅收總額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後,鋼結構建築工程營業稅政策前後發生了壹定的變化:
壹、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規定
2002年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檔案,即國稅發[2002]117號檔案(以下簡稱檔案)。該檔案明確了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對鋼結構建築行業來說,主要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征收何種流轉稅的問題。檔案指出:納稅人(本文指壹般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簡稱兩條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以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準。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據檔案精神,只要是滿足檔案規定兩條件的納稅人的銷售行為都應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按檔案規定,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應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並分開繳納流轉稅,否則,只能計征增值稅。舉例:A企業廠房由B建築公司(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資質)2008年12月中標廠房工程,工程標的3000萬元,其中鋼結構材料2000萬元,建築勞務1000萬元。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規定、國稅發[2002]117號檔案規定:B建築公司應稅營業額為3000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2000×6%=120萬元,營業稅為1000×3%=30萬元。
若A企業廠房由C建築材料生產企業施工(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國稅發[2002]117號檔案規定:C建築材料生產企業應稅營業額為3000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3000×6%=180萬元。
二、2009年1月1日後政策規定
為便於實際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分別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
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新《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從上述條款內容可以看出,新的兩個《細則》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壹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壹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又進行了特殊規定 :
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在新修訂的《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壹並征收增值稅,是否應壹並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此次修訂,將這壹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無論是否有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無論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都應分別征稅,不需要再“列舉”自產貨物的範圍了,[2002]117號第三條已成為多余的了。因此,國稅發[2002]117號文中列舉的不征收營業稅的自產貨物(第三條)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檔案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文取消,但具體操作還需按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程式辦理。
因此,在現行政策情況下,如果建築企業進行鋼結構房施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如果是建築材料生產企業進行施工,對自產建築材料部分應征收增值稅,對建築勞務收入和其他外購建築材料部分應征收營業稅,如果建築安裝合同中未註明貨物的銷售額和勞務金額的應由地稅機關核定其勞務金額。
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築施工企業B公司進行鋼工程施工,B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3%=90(萬元)。
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築材料生產企業C公司進行施工,外購材料500萬元,C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500×3%=45(萬元),C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500×6%=90(萬元)。
可見,新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出臺後,對納稅人提供鋼結構工程施工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更全面更規範。
勞務公司向建築公司進行的勞務分包,要交多少稅收?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3%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建築公司的印花稅如何計算?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住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屬於行為稅。下面就建築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印花稅問題及其會計處理進行簡單介紹。
建築施工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建立營業賬簿、財產租賃及申請辦理權利、許可證照等方面都要涉及印花稅問題,其適用的印花稅稅率分別為:工程承包合同和購銷合同0.3‰、借款合同0.05‰,營業賬簿分兩類,壹類是生產經營用賬簿,適用固定稅率,按件貼花5元;另壹類是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之和適用0.5‰的稅率、財產租賃適用1‰的稅率,權利、許可證照適用固定稅率,按件貼花5元。
企業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稅額=應稅憑證所記載的計稅金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固定稅額。
[例]某建築公司A於2001年7月成立,實收資本3000萬元,發生以下應稅專案:
(1)與-發展商簽訂壹份工程承包合同,金額100萬元;
(2)與壹水泥廠簽訂壹份購銷合同,合同金額35萬元;
(3)本年***有營業賬簿5本,資金賬簿1本;領取工商營業執照1份;
(4)與壹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壹份,借款金額800萬元。
則A公司印花稅計算如下:
工程承包合同應繳印花稅額=10000000×0.3‰=3000(元);
購銷合同應繳印花稅額=350000×0.3‰=105(元);
資金賬簿應繳印花稅額=30000000×0.5‰=15000(元);
借款合同應繳印花稅額=8000000×0.05‰=400(元);
營業賬簿應貼印花=5×5=25(元);
營業執照應貼印花=5×1=5(元)。
建築施工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直接在“管理費用”賬戶中列支。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如上所述,A公司在簽訂工程合同後,用銀行存款計繳印花稅的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3000
貸:銀行存款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