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得稅稅率: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即: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核定所得率對於建築安裝企業壹般確定為10% ,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10%*25%=收入總額*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稅率是25%,小微型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
二、建築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壹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規定壹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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