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
壹、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壹)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什麽意思?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采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管轄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納稅義務.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