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行業預付款的概念。
我們在會計上經常聽到“預收賬款”。根據最新準則,會計上“預收賬款”的核算範圍為:企業根據合同預收的款項。那麽如何理解建築行業的預付款:實踐中就是工程的預付款(備料)。工程開工前,為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順利進行,建設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向施工企業撥付壹定數額的工程預付款(備料款)。
二、建築業預繳稅款的納稅義務時間
1,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繳納和扣繳增值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二)納稅人預先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2.財稅[2017]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預先提供出租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也就是說,2065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取消了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付款即發生納稅義務的規定,取得預付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三、建築業預收稅款。
1.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時,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收率預繳增值稅;
(1)預繳地點:按現行規定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的項目,納稅人在收到預繳款項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稅前稅率:壹般計稅方法征稅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簡易計稅方法征稅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四、建築業預付款發票的開具
貨物和勞務稅分類與編碼“6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在納稅人收取款項但不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使用。
其中612建築勞務預付款設置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下,同時使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代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收到的預付款實際有納稅義務時,按照實際稅率和稅目開具發票。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很多人認為收到的預收賬款沒有納稅的義務,所以不需要提前納稅。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納稅義務的發生和提前繳納稅款不是同壹個概念。如果收到的預收款項上沒有發生納稅義務,則需要預繳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