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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建築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案:1。外省來山東從事建築安裝的施工企業,適用魯地稅函〔2006〕37號文的規定,即外省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在項目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對不能準確計算或不能提供職工收入的,可暫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扣繳個人所得稅;2.對在省內從事跨市施工、經營的,施工人員收入在機構所在地支付,並持有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省局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後, 要求施工企業按照市局[1997]4號文件規定,提供施工合同等有關異地施工的稅務證明材料。 個人收入分配方案;工資發放表、考勤表、工時表、工作量記錄;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等。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可約定施工企業經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後,返回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留存備查。否則,施工企業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原《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審批表》停止使用。《代扣代繳審批表》停止使用後,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管理,確需返回機構所在地的,應進行內部審核和監督。3.對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稅務登記的跨區域施工的施工企業,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不再提供其他審核材料,直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的建築業企業,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繳納個人所得稅。4.對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建築業企業,在核定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壹並核定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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