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房地產公司有自有車輛,耗油量較大,為減少開支,辦理了加油站的充值油卡,享受95折加油優惠。充值時加油站向A公司開具不征稅發票“預付卡銷售”。
答:(1)可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於2018年6月發布了2018年第28號公告及公告解讀,在公告解讀第三條第八款中明確了預付卡充值和銷售取得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原文如下:“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等。”
不征稅項目明細如下:
(2)存在爭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三款“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但2002年發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存在沖突,《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未失效,但時間早於2016年第53號公告。油卡作為特殊事項,是適用2002年的特殊規定,還是適用2016年的新規定?尚未明確。
除油卡外的預付卡,後續發生實際業務消費預付卡時,只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均不得再開具發票。
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進項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取得,則損失進項。
關聯問題
此種情況是指,加油站作為銷售方,制作加油卡,交由第三方出售(比如常見的各類便利店、銀行代售等),售卡方是第三方。售卡方向購買方收取價款,開具不征稅發票,客戶收到不征稅發票。銷售方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銷售方後續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時繳納增值稅,售卡方以銷售方的普通發票作為預付卡預收資金不交稅的憑證(無進項可抵扣)。也就是說第三方代收代付的款項不交稅。加油站仍然在實際提供加油服務時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