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源稅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食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單位可以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收範圍
原油、天然氣、煤、其他非金屬礦、鐵礦、有色金屬礦和鹽。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壹)原油開采過程中用於加熱和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
第八條納稅人的減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稅額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稅額的,不予減免稅。
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明的當天;對於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在轉讓當日。
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壹條收購免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繳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需要調整納稅地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3、5、10、15或者壹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稅額,可以按時間計算稅額。按月分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第壹期納稅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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