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是提供建築勞務實現的收入與適用稅率3%計算交納。
城建稅是以流轉稅(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根據企業所在地不同按7%、5%或1%交納。
教育費附加也是以流轉稅(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按3%計算交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5%。如果符合相關優惠規定,稅率可能會低於25%。
個人所得稅在企業中壹般是指員工的工資薪金,按工資的多少,根據九級累進稅率計算交納。其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由發放的企業代扣代繳。
印花稅主要涉及企業的營業賬簿,每本五元,資金賬簿按記載註冊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的萬分之五交納。同時涉及建築合同,還要按合同金額的萬之分三交納。
另外對於建築公司,如果符合下面的條件的,應該分別交納營業稅與增值稅。
營業稅征稅範圍
第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