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以下簡稱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建築企業將部分業務分包給?個人老板?,提供的建築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超過500元的應按照28號公告規定取得發票。
建築服務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自然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法,征收率為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代開發票應在項目所在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財產租賃所得;(七)財產轉讓所得;(八)偶然所得。由61號文規定可知,經營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範圍。
代開發票時,稅務局會按照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各地對此情況采用核定征收,征收率由各地規定,具體需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關於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事項的公告》自發布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且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統壹按照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