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的賬務如何處理?如何做會計分錄?
壹是壹般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築勞務,計稅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然後使用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按照2%的扣繳率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完成納稅申報。
可從會計2016第2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中得到,上述情況應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異地支付:
借:應交稅費-預付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未付增值稅
貸項:應交稅費-預付增值稅
二、對跨市(地級)提供建築勞務的壹般納稅人,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況下,銷售額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按3%的稅率計算相應稅額,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2016號2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在硬頂中設置“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異地支付:
借:應交稅費-簡單計稅
貸款:銀行存款
註:納稅申報時,請填寫附表(四)扣稅表,扣除預繳的增值稅。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築勞務,計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應納稅額按3%的稅率計算。納稅人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財會2065438+2006號22號文件的規定,可以知道上述情況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其會計處理如下:
異地支付: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註:納稅申報時,對於申報表第21行,
當前預付稅
完成後,將扣除預付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