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稅務事項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審批。所有需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均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辦理完畢。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報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組織企業所得稅檢查。檢查對象的確定:上級稅務機關有統壹要求的按統壹要求執行,沒有統壹要求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篩選確定,對稅源大戶、匯總或合並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應作為檢查重點。
2、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報送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為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線索和建議。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