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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業稅的申報和繳納

(壹)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施工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付款日期的(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等材料,不包括工程價款預付款),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合同未約定支付日期的(同上),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證據的當天。

上述預付工程價款是指工程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於預收的工程價款,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開工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建造自己的建築物,建築業應稅勞務在納稅人銷售自己的建築物並取得經營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對外捐贈自建建築物的,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該建築物產權轉移的當天。考試極大地幫助妳成功。

(二)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發生在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之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發生在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取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證據的當天。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在建築業應稅服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

從事跨省項目的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範圍內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需要調整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的。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的支付地為項目建築業應稅服務發生地。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項目的,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

(4)納稅申報表

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應當就其提供本地和異地建築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月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就其提供本地建築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申報之月起6個月內(含當月),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完稅憑證,否則,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營業稅。

上述地方建築應稅服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轄範圍內提供的建築應稅服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服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轄範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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