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宮醫院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儒福裏六號,始建於1953年,是壹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為壹體的二級甲等綜合性醫院,是北京市醫保定點醫院,是北京市首批納入醫療保險A類定點的醫院之壹、張家口市首批異地醫保定點醫院之壹。
法律依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繳。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第九條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並由征收機關核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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