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失業救濟金申領時限為六個月,補貼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調整,其待遇標準視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和發放時間而定。
1.最長領取期為6個月,只能申請壹次。
2.計算失業救濟金,不減少保險的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原繳費時間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累計。
失業保險基金從2022年7月1起實行省級統籌,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含)的,失業補貼標準為774元/人/月(含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232.2元/人/月。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做好穩定失業保險和提高技能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9號)要求,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前,各地繼續按本市標準發放失業補貼;省級統籌後,參保1年及以上的失業人員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標準的50%,參保1年及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標準的15%。(點擊查看江門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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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