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中,美國、英國等國家由稅務機關征收,法國、德國等國家由社保機關或獨立機構征收。每個國家的選擇都是基於自己的國情和歷史因素,所以中國在這個問題上也必須做出基於自己國情的選擇。筆者認為我國在考慮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時應該有兩個出發點:壹是要有利於保證征繳;二是要有利於節約征收費用,提高征收管理效率。而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恰恰有這兩個好處。首先,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制度和技術上有絕對優勢。因為社會保險費是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的,而稅務機關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分配情況,所以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具有壹定的比較優勢。比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必須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當年支付的工資。如果企業為了少交社會保險費而隱瞞職工工資總額,那麽這種行為很容易被稅務部門發現。此外,個人所得稅法還要求企業和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時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有義務向稅務機關足額申報員工收入,這也要求稅務機關全面準確地掌握企業和單位的工資薪金情況,有利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其次,稅務機關有壹支專業的征收隊伍(包括征收稽查人員),其規模和素質足以勝任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任務。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實施了金稅工程,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信息化水平。但如果將社會保險費全部交給社保機構征繳,後者勢必“另起爐竈”,進而組建龐大的征繳隊伍。從全國範圍來看,這顯然會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成本。此外,許多地區的社保機構目前沒有先進的信息化征管系統。如果他們承擔了征收社保費的重任,就必須另建壹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統,必然造成巨大的浪費。事實上,所有稅費都交給壹個部門征收的國家不在少數。在這些國家,稅務局不叫“稅務局”,而是叫“稅收局”。例如,美國被稱為國內稅收署,加拿大被稱為加拿大稅收署,英國被稱為皇家稅收和海關總署。這種制度安排完全是從機構設置和征收效率的角度考慮的。這種制度安排值得借鑒。實際上,目前我國稅務機關還承擔壹定的收費職能,如教育費附加、城建費、文化事業費等,都是由稅務機關代收的。這種安排非常合理,因為教育費不需要由教育部門征收,而文化費由文化部門征收。從長遠來看,中國的稅務局也應該向國稅局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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