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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個人所得稅標準

法律主觀性:

1.[endif]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1。子女教育壹般按照每個孩子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扣除100%或者雙方各扣除50%。2、屬於繼續教育學歷的,按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如果是職業資格教育,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定額扣除3600元。3.住房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的當年,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4.根據城市不同,住房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個標準扣除。5.大病醫療個人負擔超過1.5萬元的,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實際扣除。6.父母年滿60周歲,子女年滿60周歲死亡的祖父母,養家糊口者為獨生子女的,可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的,他和兄弟姐妹每人每月分攤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金額不超過1000元。二。個人所得稅由誰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處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存在多次支付的現象,有時很難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壹,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經稅務機關認定有權決定支付對象和支付金額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扣繳義務人。”三。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月收入-5000元(免征額)-專項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3]新個稅法自2019 1,2018 65438起施行。根據新個稅法規定,2018 10 10月1至2018 12 2月31,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5000元後的余額和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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