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房產稅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制定本細則。
江蘇房產稅條例第二條第壹款,?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工礦區?指城市、縣城、鎮範圍以外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城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城鎮體系。工礦區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江蘇房產稅第三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凡屬於房產稅征收範圍的房產,除特定免稅房產外,均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產權屬於全民的,以經營管理單位為房產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為納稅人。房產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以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江蘇房產稅第四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我省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關部門,參考當地同類房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江蘇房產稅第五條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為12%。
江蘇房產稅第六條房產稅暫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國家財政撥款單位的職工宿舍征收。
江蘇房產稅第七條個人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減免稅照顧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江蘇房產稅第八條條例第五條規定免征房產稅的房產,出租或者用於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江蘇房產稅第九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企業按季繳納,個人半年繳納。
江蘇房產稅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房產的位置、結構、房數、面積、用途、原值等情況,向當地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登記房產稅,並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房產稅。
第十壹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江蘇省實施
第十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