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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2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建立本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基金由全省統壹征繳和支持,基金缺口實行分級負擔。全省統壹制定政策,統壹編制基金預算,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第四條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支持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履行保障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情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履行確保本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工作職責,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財務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財政監督。

省稅務機關負責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管理;設區的市、縣(市)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範和指導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具體經辦原行業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涉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權益的事項進行監督。第七條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建設全省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信息共享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第二章參保範圍和征繳管理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壹)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編外人員;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其他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 * * *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在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到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第十條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上下限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部門公布。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公布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繳費工資基數的適當檔次,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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