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未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阻礙追償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收決定。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繳入國庫的;(二)截留、挪用、侵占資金的;(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損失的;(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基本養老金和其他相關待遇的;(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少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或其親屬以欺騙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利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建築服務稅目清單下一篇:交通安全主題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