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五條 ?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二、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及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含聯戶,下同),必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1.持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單位的證明,報請縣(含縣,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進行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審查;
2.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其生產能力、經營範圍、技術和經營條件情況,在三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明;
3.申請者持交通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發營業執照;
4.按國家規定分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
5.臨時(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指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臨時轉向營業性運輸),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營運證,即可經營。
三、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以及臨時參加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註冊營運車輛數,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營運證,壹車壹證,隨車攜帶,全國通行。
四、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應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查同意,繳銷營運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