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期如下:
1.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申報期限。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或1個月,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10、15或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金融營業稅報告期為1季度。納稅期限在1個月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0或15為第壹期繳納稅款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1季度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新設立企業的首次納稅申報屬於稅務登記完成後的次月。
2、企業所得稅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期;
(壹)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0天內申報預繳稅款,年度結束後45天內申報預繳稅款,4個月內匯算清繳。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季預繳。季度結束後10天內申報預繳稅款,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申報預繳稅款,5個月內匯算清繳。
3.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於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於月份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稅按年計算,並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申報繳納。壹年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每次取得所得後7日內申報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 *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征、免征、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